——个人破产制度:法律释放最大善意,护航经济社会发展,给“诚实而不幸”的创业者留下了东山再起的机会,最终保障的是社会发展活力
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支持和保障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其中提出,试点个人破产制度,构建更加完善的市场主体进入、重整和退出机制,推动深圳法院率先试点的个人破产诉讼生效判决在广东全省及全国各地得到执行。(新京报11月10日)
个人破产制度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为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提供了一种可期待、可信赖的保障。“诚实而不幸”也是一种对个人行为性质的客观界定,这首先正视了发生这种情况的不可完全避免性,是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一种长期存在。
深圳是中国经济最具活力的城市之一,它的活力表现在各个层面,尤其更表现在经济结构和市场单元的最基础部分。在深圳,只要有市场的需求,马上就会通过反馈机制以透明肯定的信息自然地作用于所有经济行为的参与者。
在这其中,也包括更多的零散工商户,而且,一些创业者本身就是因为某种市场信息而定制诞生,它们的诞生,总是填补着市场的某些空白,极大丰富了市场的现实需要和潜在需要,而这本身就是经济活力的基本细胞。
然而,任何市场都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同时,不管使用多少方式方法或过往经验,创业者对这种风险也不可能完全排除,利益与风险成正比共存,这是市场经济基本特征之一。但是,这也恰恰是经济活力的核心驱动所在。
另一方面,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其实也是在探索一种新发展格局的生态环境。如果将先行示范区比喻成一片蓝海,其中生长的珊瑚就是形成未来经济结构的基础性支撑,它们的生长决定着这片蓝海的含金量和经济生态的多样性。
而诸多中小工商户犹如柔软的珊瑚头部,它的成长引发了无处不在的生机链接和立体交织,并铸成了稳固的基本面。但是,它最具活力,也最脆弱,市场的风险往往最先波及于一些创业者和中小工商户,使它们成为“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
而从社会伦理层面来说,“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并不存在过错,只是时运不济而已,因此,在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社会应当给债务人留有“东山再起”的机会,使他们历经的那些风险教训,升华为再创业过种中的价值兑现。
表面上看,试点个人破产制度只是在保障“诚实而不幸”的个人,但从更高层面上看,通过对“诚实而不幸”的人的保障,最终保障的更是经济社会的活力,和更多创业者的尊严底线。这也是法律表现出的服务于社会、护航于社会的最大善意,是社会伦理的题中之意,这对全社会的持续发展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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