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察后评估主要内容包括巡察任务完成、巡察工作开展情况、日常管理情况、满意度测评等方面。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担负组织实施巡察工作具体责任,小组成员主要从巡察组发现问题质量和问题线索情况、巡察报告情况等进行考核打分;巡察办履行统筹协调、指导督导、服务保障职能,对巡察组工作程序、问题定性、工作质效、工作纪律、综合管理情况等进行考核打分;巡察组成员作为自查对象,对工作开展细节、保密纪律、日常工作纪律等方面进行自查打分;被巡察单位干部职工重点对巡察组纪律和作风等方面进行打分,同时征求被巡察单位对巡察组的意见和建议。
每轮巡察工作结束后,以百分制对打分进行汇总,对发现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根据有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坚决防止“灯下黑”。对被测评为“不满意”的,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将视具体情况对巡察组长进行约谈或问责处理。
巡察后评估制度的建立,将引导巡察干部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意识,促使其严格遵守巡察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巡察干部在巡察期间言行,确保巡察干部严格依规依纪文明巡察,促进巡察工作规范化、程序化。(宁夏回族自治区纪委监委 || 责任编辑 李文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