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亿多“缩水”成2千万,惠州又见葫芦僧审葫芦案?

2021-06-22 10:32:15  来源:中国网络
分享到:
        法律关乎正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但如何通过法律维护正义?这道题却并不容易答好。同一个地方,资产性质也同类,但赔偿金额却有天壤之别。更诡异的是,当事人提起诉讼,案件经历4年多的审理,法院在没有查明事实的情况下稀里糊涂地做出判决,真让人感叹又见葫芦僧审葫芦案。
 
     原邹某林承包的鲍鱼虾苗养殖场被拆前场地一角

     事情要从邹桂林的鲍鱼虾苗养殖场被强拆说起。根据当事人邹桂林爆料,邹桂林祖籍惠东县黄埠镇东头村,于1986年来到深圳创业,2010年返乡投资发展海产养殖、种植等农业生产项目。其于2010年合法取得惠东县黄埠镇沙埔村委龙仔村鲍鱼虾苗孵化养殖场60亩集体土地及附近的60亩荒山的承包经营权。
 
     邹某林原承包
鲍鱼虾苗养殖场被强拆所在地
    
     2015年3月,惠东县人民政府惠东府公告称,拟征收惠东县黄埠镇沙埔村略2380亩集体土地,邹桂林的120亩用地在该拟征收范围内。据邹桂林介绍,惠东县政府在作出《预公告》之后便再未发布任何正式征地公告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后在征地补偿费用没有落实的情况下,当地政府通过强制断水断电的方式逼迫其鲍鱼虾苗养殖场停产停业。
 
     此外,2016年8月9日,惠东县政府及相关国土资源部门在未告知、未向法院申请、未取得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对鲍鱼虾苗养殖场进行了暴力强拆,致财产损失高达几亿元。
  
     厚此薄彼的政策,刘某的7亩养殖场缘何被评估3000多万元

    
     邹桂林在2016年2月委托资产评估与房地产估价公司对鲍鱼虾苗孵化养殖场资产进行评估,评估价值为人民币389011315元。惠东县国土资源局未与本人协商,单方委托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邹桂林的鲍鱼虾苗孵化养殖场资产进行评估,其评估结论为人民币53974428+16507554=70481982元。

     而在同一被征收区域,相同养殖项目,一处承租面积7亩而养殖面积仅有4亩的养殖场(该处养殖场的实际承租人梁某鹏,政府公示的受偿主体是陈某清、刘某),公示补偿款三千余万元,另有超过千万元的补偿款未公示。平均每亩养殖面积补偿单价逾千万元;亦有一处虾苗养殖场,虽面积仅有9.45亩,但资产评估却被评估为2200余万元,每亩补偿单价超过230万元等。
 
     邹桂林不同意惠东县国土资源局对自己鲍鱼虾苗养殖场的评估报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从此开始了漫漫诉讼路。历时4年多,2021年6月,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7)粤13行初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确认惠东县人民政府2016年8月拆除惠东县黄埠镇沙浦村龙仔村小组鲍鱼虾苗养殖场的行为违法;赔偿邹桂林损失19386567元。
 
     但从判决来看,存在诸多不妥之处。首先,法律规定审理期限为6个月,法院历时4年多才做出判决,严重违反法律程序。其次,法院依据的是惠东县国土资源局选定的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该报告单方面做出且随意性很大,同一被征收区域相同养殖项目做出相差几十倍的数额,令人难以信服。
 
     据知情人爆料,惠东县国土资源局提交的评估报告是被上诉人单方委托的评估机构作出的,委托程序本身就违法。更何况评估报告是由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转委托惠东县建纬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这一方面表明国众联评估公司不具有在建工程的评估专业水平,另一方面惠东县建纬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是被上诉人领导下的地方企业且一直为政府服务,其出具的报告也不具有中立性。更何况被上诉人提交的评估报告内容都不全面,并未包含上诉人养殖场的全部损失,如停产停业损失评估等等,实在是太过草率。
 
     在双方针对损失的评估结果存在巨大悬殊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应依法积极主动查清事实。在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其有权依职权组织重新评估,而非不作为,久拖不决,最终根据违法方的评估数额认定上诉人的损失,对上诉人不公,亦有损司法的权威及独立性。
 
     此外,一审法院虽确认“作为可赔偿损失标准的‘直接损失’,不仅包括既得财产利益的损失,还应包括虽非既得但必然可得的财产利益损失。”但上诉人自2015年10月被核电办要求停业停产起至其承租期限届满,尚有十几年的生产经营权,这对于一家已经走上正轨的企业来说,其未来的必然可得财产利益绝非被上诉人所给予的几个月的不合理的停产停业损失可以弥补。
 
     除此之外,该案认定邹桂林拆迁损失的依据是(2017)粤13行初13号《行政调解书》,但该案在邹桂林未参加且没有经过其同意的情况下,案外人邹某明以鲍鱼养殖场合伙人名义私下与惠东县人民政府签订行政调解协议,确定了赔偿数额。故该《行政调解书》本身就存在着程序违法、没有事实依据应予撤销的情形。

     总之,在存在这么多疑点情况下,原审法院却认定邹桂林的损失数额仅为19386567元。邹桂林不服于6月6日上诉至广东省高院,此案也引来了大家的强烈关注。毕竟稍微懂点法律的人们都明白,一审法院在不顾客观事实的情况下采用被上诉人的评估数额认定上诉人的损失,既不适格,也不合理和公平。在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此案如何处理,如何切实保障民众的合法利益,我们不妨拭目以待。(文/张文章)

(责编:xm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