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知法犯法 指定公司评估结果不认账

2022-07-09 00:12:0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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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被指知法犯法

 

我是南京山北奶牛专业合作社的法人代表熊建华,奶牛场自2004年创办以来,经营一直良好。2016年8月1日被江宁区横溪街道突然对奶牛场堵路、断电、停水,强制停产至今已经三年多了,当时政府不依法行政,搞一刀切,所有猪、牛、羊、鸡都不给养了。

江宁区横溪街道政府经过政府办公会讨论,答应所有投入按拆迁补偿标准一次性清算。 当时社区书记找我谈话时,教我如何写申请报告给街道领导审批,我按他的意思写了申请报告,报告内容是,如果政府按拆迁标准补偿给我,我就同意把奶牛场关停。领导在上面也签了字,

 

 

 

 

 

 

 

 

 

 

 

 

 

 

 

 

可是令我万万没想到的是,我听从政府要求积极关闭了奶牛厂后,政府就不兑现当初的承诺,一直拖着不解决;被逼无奈起诉到法院,并且把我和书记谈话内容刻录成光盘交给法院。法院于2017年12月15日判决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依法作出处理。被告还是拖着不办;被逼无奈于2018年2月再次起诉。另外,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横溪街道办事处给江苏,苏地行土地房产评估有限公司的委托书中写明是按照征收和拆迁补偿价格进行评估。

 

 

 

 

 

 

 

 

 

 

 

 

 

 

 

以上证据很明显我们双方对于补偿的范围是所有投入资产并按拆迁标准结算,这也是被告基于双方约定形成的其应严格恪守的义务。南京国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评估报告(以下称119号报告)系法院通过摇号随机产生的评估机构,所作出的评估结论具有公信力,应作为法院裁决补偿事项的依据。而原一审、二审和再审法院置多份专业评估报告于不顾,自行裁量补偿数额的 做法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补偿款明显不足以弥补上诉人的实际损失 涉案纠纷中有多家评估机构对上诉人合作社资产进行过评估。其中北京华灿评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评估价值 11104207.43 元(其中不包含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北京百汇方兴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价值 1039.98 万元(其中不包含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甚至法院自行委托的南京信国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价格也为 1213.52 万元(包含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可见,上诉人资产的价值在千万元以上是被绝大多数专业评估机构普遍认可 的。上诉人资产的价值应当得到人民法院的客观对待。法院的自由裁 量权具有谦抑性,在非必要的情况下应当慎用。原一审、二审和再审法院对专业评估 报告结论不予采纳,反而采取“酌定”方式确定补偿数额,该判决思 路有违常理。上诉人认为,倘若标的物灭失导致无法评估,法院启动 自由裁量权对损失进行确定尚可理解。但本案中涉案地块上的资产是现实存在的,目前并未拆除和灭失,其价值也是客观的,只应当由评估来确定。

退一步讲,就算由法院自由裁量。原二审和再审法院将 6610180.79 元的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及辅助设施价值 “酌定”为 5288144.63元,这样的自由裁量未免尺度过大。该补偿价格完全不足以让上诉人另行重建一个同等规模的养殖场。更不符合等价补偿 弥补损失的标准。该补偿总价甚至低于被上诉人曾经给出的报价。

首先:建筑物、构筑物及辅助设施的补偿。

119 号评估报告对于《建筑物》的评估价是4617243元。方法采用的是重置成本。对于《构筑物及辅助设施》评估价是1992937.79元。方法是查询评估基准日相关报价资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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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这张庭审笔录姓高的评估师讲《建筑物》施工方管理费+利息+利润三项加起来大概占比20%到30%。法院自认为管理费就占20%与事实不符,上面119号评估《构筑物及辅助设施》评估价是1992937.79元。方法是查询评估基准日相关报价资料确定。构筑物及辅助设施并不含有管里费。二审和再审法院仍以其中包含管理费用扣减了20%,明显偏离实际。重置成本法就是对建筑物建成所投入的建筑材料及人工管理成本 进行的计算。661 万的估价本身就是一个无证房的价值。评估公司在 法庭上也阐述过其对房屋的作价依据是《南京市江宁区征收集体土地 涉及房屋补偿评估技术细则》该细则第四条“价值定义”规定:重新 建造与被拆除房屋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房屋的正常建造价格,包括部 分土地基础设施费用和房屋建造成本。 因此,119 号评估报告对房地产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估价并无不 当。我国会计法中对管理费和利息均认定系建筑成本的间接费用,原二审和再审法院自由裁量扣除20%明显偏离实际,事实上剥夺了上诉人应得的财 产价值。

(二)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和电子设备补偿。上述设备经评估作价后,理应计入补偿范围,而一、二审却认定只对不可移动部分补偿,说理称横溪街道办事处只是关停,并未征用。事实上横溪街道办事处国资办主任胡福伟视频通话中明确对所有设备均不让申请人取走(已作为再审补充证据提交),估价物品已于2020年10月19日移交给横溪街道集体资产管理公司(详见移交清单和交接书共11页,作为再审新证据提交),况且申请人的奶牛设备系专用设备,一旦拆除只能作废品处理。申请人的部分土地和鱼塘已被建成了道路。所以应按119号报告818706.91元由被申请人履行全部赔偿义务。

(三)、关于土地租赁经营权补偿。土地租赁经营权损失作为收益现金流入项目,是申请人资产的价值,而一、二审法院却错当作债权,而再审法院没有提供任何法律依据却光凭自己嘴说这不属于行政补偿范围,这种行为是法院帮助政府懒帐。本人也咨询过很多评估公司,他们做的案列都是政府补偿的。这部分应按119号报告以665075.93元补偿土地租赁经营权损失。

(四)、生物性资产损失。 申请人主张237000元系依据北京华灿评估公司报告,因该报告遗漏了清储饲料项,应以119号报告评估的346360元补偿。另119号报告评估基准日为2016年11月,距离二审结束时已3年多时间,原来的桃树80元/棵,现市场价300元/棵,共724棵,单这一项就少算159280元,而这三年的田租却是奶牛场在付,也就是说树长大的受益归政府,租金却要奶牛场为政府买单,申请人在一、二审和再审法院均已提出诉请,法院未予采纳。法院是强盗政府的帮凶。本次纠纷政府是关闭奶牛场,而没有给予产权置换的补偿 方式。再审法院却让上诉人移植 不切实际也强人所难。

(五)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奶牛场从关停至2020年9月9日(二审判决时日)上诉人停产已4年零1个月时间,一、二审法院认定经营损失为2.5年,还依据北京百汇方兴资产评估公司报告计算,法院委托南京国信公司评估,就应依据该报告计算。这4年多的损失是客观存在的,法院不能不考虑现实因素,应当以119号评估报告中确定的基数至少以4年半的时间来酌定损失数额。

(六)搬迁补助费和奖励费。横溪街道于2016年8月15日给我的信访回复书中也认可我主动申请并配合政府工作,要求政府对所有投入资产按拆迁标准一次性结算补偿。申请人在再审申请书中已写明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文件(江宁政发〈2017〉350号)规定了搬迁补助费和奖励费,只要在约定时间内办理交接手续的,可享受5%的奖励,如选择货币补偿,还可给予10%的奖励。横溪街道办事处于2017年4月1日向江苏苏地行土地房产评估有限公司申请评估报告中也明确山北合作社地块上建筑物、房屋装修、附属物及苗木等进行拆迁补偿价值咨询评估。119号报告也依据文件精神作出了搬迁奖励费估价991527.12元。一、二审法院却以4%的标准给予补偿。

(七)评估费的认定问题。本人汇给评估公司是128000元,汇款凭证也交给法院。评估公司也补交了发票给法院。但是一审、二审和再审法院都认定是120000元,原告和被告各负担60000元。而横溪街道其他拆迁户评估费都是政府负担

 

综上,上诉人认为,本案所涉119号报告(鉴定意见)是行政征收中据以证明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价值的依据,只要该评估机构选定合法、评估所依据的材料双方无异议、评估的技术手段规范、评估的过程公开,评估的结论即具有科学性和合法合理性,人民法院应予采信。对上述七项事实所涉申请人的理由在一、二审和再审申请书中均作了一一阐明,在此不再赘述。从以上七项要件事实与一、二审裁判逻辑对照,不难检视出本案裁判所用全部法律构成要件不具有事实基础,一、二审法院未全面查清基本事实径行认定,再审法院亦未能认真审核,从而导致裁判错误。据此,上诉人认为原一、二审和再审裁判认定的重大事实存在错误。

上诉人真的想反问法院,如果法院判决不依据法院摇号产生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论,为何要本人花钱委托评估公司?法官作为法律从业者,并没有造价师资质。凭什么样的能力对本人的财产进行酌定估价?评估师是一项专业性极其强的工作,如果法院认为那个地方评估不合理,可以交评估公司来解释,如果评估公司解释不满意还可以交由评估专家委员会审核,而本案的一审、二审、和再审法官都是随主观意思去随意调低评估价,有的项目直接就不给,连理由都不需要找,法律公平在那里?这种行为就是欺负老百姓。

 

 

 

 

 

(责编:ww20220527)